針對商標注冊申請被拒的案例,要對根據商標注冊者的使用證據和審定商品的對應度進行分析,具體內容如下:
1、商標注冊是用于該產品的證據。理想的狀態是,商標使用證據是在書面資料中,出現的使用商標產品名稱與商標注冊產品名稱完全一致。商標的使用方法能區別商品來源,其有效性被認定為沒有任何爭議。
但是現實中,書面資料中的經營商品和登記商品名稱也可能不同,本質上多是相同的商品。這一明確規定對商標注冊人有利。但是,判斷商品是否屬于同一商品或下級概念并不是登記者的主觀判斷,而是需要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渠道、消費群來進行判斷,綜合考慮消費習慣、生產模式、行業經營需求等市場要素,具有嚴格的限制性。
2、注冊產品之外的類似產品證據。在實際商標注冊過程中,如果注冊者提供的使用證據不是注冊商品,那注冊者僅對認定注冊產品范圍外的類似產品使用商標。對于被申請取消商標的商品有多個組合,在這多個組合中,當注冊者只能證實商標的使用和類似商品的使用證據時,類似商品的使用證據也應該被正式認可為能夠維持商標注冊的有效使用證據。換句話說,當商標注冊者能夠部分核實商品上的有效商標使用證據時,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證據的接受范圍擴大對于商標注冊者也是有利的。
以上就是商標注冊的使用證據說明,感謝閱讀。